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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务委员会

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20

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20213月29日在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杨牧飞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对规范性文件开展备案审查,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一年来,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省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备案审查的工作要求,按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张光荣,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马伟同志的指示批示精神,与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公厅和有关工作机构密切配合,扎实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取得了新进展。经主任会议同意,现将2020年主要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规范报备行为,保证报备质量

(一)地方性法规的报备情况。一年来,法制工作委员会共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报送法规决定25件,其中省级地方性法规6件,省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3件,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4件,自治条例3件,单行条例9件。通过报送备案,自觉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报备工作做到了报送及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

(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情况。今年法制工作委员会共依法接收报送备案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48件,其中青海人民政府规章3件,西宁市人民政府规章6件,海东市人民政府规章2件,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规章1件;其他规范文件36通过登记备案、明确职责、严把时限,杜绝了迟报、错报、漏报等情况,从报送备案的总体情况看,各报备机关能够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规范履行报备义务,自觉接受监督

二、加大审查力度,彰显监督刚性

(一)依职权审查。备案是基础,审查是核心。来,我们充分发挥法制工作委员会“统”的作用和各专门委员会“专”的优势,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和《青海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的规定方式、流程、标准全方位推进审查工作,做到了件件有办理、件件有结果,切实增强备案审查制度执行刚性,圆满完成了全部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实现了“有备必审”。如对审查中发现的《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青海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文件内容与说明描述不一致问题,通过与报备机关沟通联系,已及时补充报送有关说明材料;在审查《西宁市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中,发现部分条款存在超越法定权限设定义务和行政处罚的问题,经多次同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交换意见,及时与报备机关、制定机关充分沟通,并组织召开联合审查座谈会,经研究协商,制定机关提出适时修改意见,确保了规范性文件和法律法规协调一致,实现“有错必纠”。

(二)专项审查。一年来,法制工作委员会严格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领导的指示批示,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共开展3次重点领域的专项清理工作,分别为食品药品安全领域、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和民法典领域。我们通过制定清理工作方案、制发通知,明确清理范围、主要任务和工作时限,积极协调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现行有效的法规条例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清理,并起草专项报告,按时上报清理情况。据统计,需要清理的法规条例共计27件,其中涉及食品药品安全领域12件野生动物保护领域2件,民法典领域13件。下一步,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加强统筹协调,持续跟进法规条例的后续清理工作,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维护国家法治统一。

三、强化责任担当,完善制度机制

(一)及时修订备案审查条例。为健全我省备案审查制度机制,一年来,法制工作委员会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备案审查工作的决策部署,将备案审查条例修订列为省委重大改革项目。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马伟高度重视备案审查条例修订,带队深入海东市开展立法调研,悉心指导条例修订工作。立法调研组赴外地学习考察,深入两市六州和部分县进行调研,积极“一府一委两院”座谈交流,征求意见,并召开立法前评估会。在结合实际、总结经验、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完成了《青海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的修订工作,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获全票通过。条例细化了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和内涵,明确了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范围,统一了审查程序标准,规范了备案审查纠错的处理流程和职责分工等内容对我省在审查意见建议的处理反馈、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等方面作出专门规定。条例的修订,为推动我省备案审查工作迈上新台阶提供了坚实制度保障

(二)推动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一年来,法制工作委员会在省人大常委会和办公厅的高度重视及关心支持下,按照“一级建设、三级贯通、全面覆盖”原则,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成功上线并完成“总验”,经过半年试运行,圆满实现了规范性文件一键电子报备、在线审查的预期目标,功能设置不断优化,作用发挥愈加明显。截止目前,规范性文件实现了平台和纸质报送“双轨并行”,同时平台依托专业法律资源数据库,引入了智能辅助审查功能,运用大数据对规范性文件涉及的上位法进行智能匹配,提高了规范性文件审查的智能化、便捷化水平。一年来,法制工作委员会分赴部分州县开展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操作培训,以点带面推动平台系统的推广使用。

(三)深化备案审查工作机制建设。法制工作委员会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备案审查工作的安排和要求,主动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室的交流调研,积极准备、认真汇报备案审查有关工作;坚持和完善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制度。一年来,我们通过座谈沟通、实地调研、实施培训等方式,多渠道督促市州按期完成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备案审查工作,并积极推动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全覆盖。截止目前,部分市州人大常委会已落实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制度,我省备案审查工作在常委会层面的显性化、制度化正逐步呈现。

回顾2020年,通过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共同努力,我省备案审查工作在继承中前进,在创新中发展,影响力正日益显现。同时,也面临新情况新问题,如新修订备案审查条例的宣传培训还需加强,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制度落实还有差距,全省备案审查队伍建设和能力有待提升等。对此,我们要积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加以解决。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增强做好备案审查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要求,重点以下几方面发力。

(一)做好新修订备案审查条例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推

动市州、县区备案审查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做实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制度的执行和督导,

进一步使备案审查工作发挥作用、彰显地位。

(三)做深备案审查信息平台的“三级贯通”和推广使用,提高信息平台的使用效率。

(四)做强备案审查工作的机制完善和能力提升,推动全省备案审查工作再创新局面、再上新台阶。

以上报告,请审议。


名词解释

 

1.规范性文件:根据《青海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条规定:“规范性文件,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2.依职权审查:又称为主动审查,是指审查主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对规范性文件主动进行审查,并对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符合上位法进行研究、判断并区分不同情形加以处理的行为。依据立法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

3.专项审查:是指为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或者落实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对事关重大改革和政策调整、上位法重要修改、事关公众切身利益以及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某一领域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的专门、集中审查。在备案审查工作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某种共性问题时,也可以对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