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24年备案审查
工作情况的报告
——2025年3月25日在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刘伯林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将2024年度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情况报告如下,请审议。
备案审查制度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重要制度。2024年,法工委在省人大常委会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备案审查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全国人大、省委工作要求,与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密切配合,依法、积极、有效落实“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总要求,扎实开展备案审查工作,持续加强制度和能力建设,备案审查工作取得新进展、新成效。
一、依法履职,全面提高报备质量
备案是备案审查工作的基础。我们着力提升备案工作规范化水平,把在规定时间内报备地方性法规和接收规范性文件备案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和工作职责,自觉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2024年,依法及时向全国人大、国务院报备地方性法规条例49件,其中,省级地方性法规12件,设区的市、自治州地方性法规23件,单行条例14件,未出现迟报、漏报和报备不规范的现象。
一年来,常委会共收到省“一府一委两院”、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和政府报备的规范性文件共37件(见附件),其中,省政府规章7件,省政府其它规范性文件15件,西宁市政府规章2件,海东市政府规章1件;海东市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1件,海南州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1件,玉树州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6件,黄南州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4件。通过形式审查,发现6件规范性文件存在报备不规范的问题,已及时督促报备机关改正。总的看,各报备机关都能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要求,及时、规范履行报备义务,自觉接受监督。
二、多措并举,逐步提升审查质效
审查是备案审查工作的核心。我们坚持服务中心大局,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突出审查工作重点,努力提高审查工作质效。
一是依职权审查持续加力。法工委认真履行“统一审查”的职能,对报备的37件规范性文件逐件进行了审查研究;同时引导各专工委发挥“专门审查”的作用,对其中的26件同步开展审查研究,彰显“统专”审查合力。在审查中准确把握合法性、适当性审查标准,细微入手、谨慎研判,例如在对某安全生产领域规范性文件主动审查时,发现关于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奖励金额确定标准与上位法不一致,存在合理性问题,经协调统一各方意见,制定机关对上述规定进行了修改,有效提升了审查质量。与此同时,还注意做好对一些重点内容的审查,及时会同相关专门委员会开展分析研究,采取书面征求意见,邀请有关专家、文件制定机关参与审查例会等方式拓宽审查渠道,积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
二是依申请审查民呼我应。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开展审查,是备案审查的重要功能,也是权利救济的重要途径。2024年,通过备案审查信息平台等方式接收公民、组织对有关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审查建议3件。其中,属于省人大常委会审查范围的1件。没有收到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的审查要求。对属于省人大常委会审查范围的规范性文件,法工委认真研究并做好与审查建议人和制定机关的联系沟通,提出审查意见后及时向审查建议人作了反馈。对不属于省人大常委会审查职权范围的2件审查建议,在与文件制定机关沟通联系后,及时移送有审查权的机关办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件审查建议办理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备案审查的温度。
三是专项审查服务民生大局。打好依申请审查、专项审查、移送审查、联合审查“组合拳”,维护公民、组织合法权益。在开展审查工作时强化联动监督,对移送到其他审查机构的审查建议没有“一送了之”,而是结合民生工程工作要求,由点及面聚焦审查重点,积极开展专项审查和联合审查工作,充分发挥备案审查衔接联动制度效能。例如,对公民提出的涉及既有建筑加装电梯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建议,在移送有审查权的机关审查的同时,法工委开展了“小切口”规范性文件的专项审查工作,年内联合省市两级多个审查主体对我省涉及既有建筑加装电梯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审查,发现2件规范性文件对既有建筑加装电梯表决程序的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又例如,法工委与省司法厅共同开展对涉及供热管理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联合审查,发现某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对城市供暖标准的规定没有明确的上位法依据,存在合理性问题。经沟通,制定机关已对上述3件规定作出了修改,有效提升了审查精准度。
三、突出“刚性”,持续增强纠错效能
纠错是备案审查工作的关键。我们着力增强备案审查制度刚性,对存在合宪性、合法性、适当性等问题的规范性文件,督促制定机关予以纠正,切实维护法制统一。
一是严格审查纠错,增强备案审查纠正力度。认真把握审查工作的原则性和方式方法的灵活性,积极稳妥依法处理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在督促制定机关纠正有关问题文件中,注意区分纠错情形,采取有效纠错方式,把握纠错时机和条件,按照依职权主动审查、公民审查建议、专项审查与集中清理等问题发现途径和方式,分门别类建立督促纠错工作台账,每月对账、定期催办、适时复盘,力求对问题文件的督促纠错闭环管理、一督到底。对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存在明显不适当问题的及时纳入处置工作计划,督促有关制定机关修改完善或适时废止。对容易造成理解歧义、可能引起执行不当以及可能影响适用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坚持问题导向,及时以函告建议、提醒注意、约谈督促等方式,督促有关制定机关纠正改正或者在执行中完整准确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2024年,首次实现了问题文件“当年备案、当年审查、当年纠正”,保证了纠错效果和时效。
二是做好法规清理,切实维护法治统一。坚持纠错刚性与服务指导相结合,在善于监督上下功夫。在2024年组织开展的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和对法规条例、规范性文件中明显滞后、不适合继续适用规定的2次集中清理工作中,法工委寓监督刚性于服务指导,注重日常沟通、对清理范围、清理标准、文件目录报送要求等具体事项提供指导意见,提高清理效率,适时召开推进会,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并就清理中发现的问题、下一步措施交换意见。在服务指导中强化监督刚性,经过法工委及省人大各专工委、省政府相关部门、市州人大及政府充分沟通及审慎研究,发现了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的条例3件,涉及明显滞后不适合继续适用规定的25件存在问题需要进行修改和废止。目前,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的3部条例已经完成修改和废止,涉及明显滞后不适合继续适用的25件法规条例中,已经废止3件,剩余22件各立法主体均已列入清理计划,为增强地方立法的时效性,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
三是注重协同发展,确保备案审查和地方立法同向发力。坚持系统观念和问题导向,准确把握备案审查制度的重要功能和重点任务,做到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切实发挥备案审查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在开展跟踪监督方面,法工委注重将备案审查与立法计划规划有机结合、有效转化,为备案审查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加速度”。对集中清理和专项审查中发现的需要纠正的法规条例等规范性文件持续开展跟踪督促,实行动态管理,适时开展纠错问题“回头看”,推动解决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协调法规制定机关将需要处理的法规条例列入立法计划规划,及时启动“立、改、废”程序,充分发挥备案审查作用,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四、久久为功,不断加强制度能力建设
2024年,法工委扎实推进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着力提高备案审查能力水平和工作质量。
一是完善制度建设。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重大要求,依据全国人大关于备案审查的相关决定及时修订了《青海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同时,在督促“一府一委两院”制定数据库使用管理规定的基础上,法工委制定了《青海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管理办法(试行)》,建立了数据库管理长效机制,使数据库更好服务全省法治建设。为保障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发挥作用,同省司法厅签署了工作联系备忘录,建立工作联系备忘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增强立法及备案审查工作沟通、协调和配合力度。
二是推进数字赋能。为了充分发挥数据库的作用,积极开展数据库“回头看”工作,对存量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倒逼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审慎负责制发文件,通过数据关联,进一步推动人大、政府、监委、“两院”五个系统和省市县乡四个层级数据的互联互通。通过提供数据访问统计分析和文件查重比对功能,帮助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在制定文件时做到同类事项相同对待,提升规范性文件制发水平。
三是加强联系指导。为了有效提升备案审查工作人员的能力素质,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勇在常委会会议上专题讲授备案审查工作,并首次向全省市州县区通过“视频直播”的方式开展辅导,全省人大、“一府一委两院”从事备案审查的工作人员参加了培训。加强调研指导,先后深入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和部分乡镇人大,调研督促指导备案审查工作,适时以以会代训形式对基层人大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有力推进了基层人大备案审查工作。主动送学上门,先后派出10余人次为市州县区人大授课,多措并举、共同提升全省备案审查工作能力水平。
四是深化理论研究。坚持备案审查实务、理论研究工作一体推进,发挥备案审查制度的整体功效,与青海师范大学共同成立“青海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研究中心”,搭建专业化理论化研究平台,组织专家学者共同开展备案审查理论研究,围绕保障宪法实施、备案审查基准等开展专项课题研究,注重挖掘有推广价值的典型经验,促进理论与实践融合发展。
2024年的备案审查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和困难,一是有的区县规范性文件报备不够及时,个别地方存在一年报备一次的现象。二是有的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问题主动纠错不够。对此,我们将高度重视,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切实加以改进。
五、2025年备案审查工作考虑
今年,法工委将继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全面落实备案审查条例为契机,着力提升备案审查能力,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着力提升备案审查工作质效。进一步压实报备责任、规范报备行为、提高报备质量。坚持政治性、合法性、适当性标准,创新审查工作机制,不断提升审查质效。综合运用多种方式方法,积极稳妥地依法纠错,强化纠错实效。
二是持续推进备案审查信息化工作。严格落实数据库管理办法,做好各类规范性文件及时入库、更新工作,为地方立法和备案审查提供有力技术支撑和基础保障。
三是深入开展备案审查理论研究。以备案审查理论研究中心为抓手,聚焦难点、热点问题,加强备案审查理论研究和实务探索,力争早日推出有影响力的研究成果。
四是不断夯实备案审查工作基础。做好备案审查条例的贯彻落实,举办备案审查业务培训班,督促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做好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报告工作,持续提升干部队伍素质能力,推动全省备案审查工作不断迈上新的台阶。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附件
2024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
(共37件)
一、青海省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规章(7件)
1.青海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安全管理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
2.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37号)
3.青海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4.青海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
5.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青海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40号)
6.青海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41号)
7.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
二、青海省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决定、命令以及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15件)
1.进一步支持种业企业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暂行)(青政办〔2023〕79号)
2.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青政办〔2023〕87号)
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青政办〔2024〕2号)
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柴达木盆地水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青政〔2024〕16号)
5.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下水管理工作的意见(青政〔2024〕17号)
6.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24〕24号)
7.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24〕17号)
8.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24〕29号)
9.关于禁止在德令哈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青政〔2024〕41号)
10.青海省国旗升挂使用管理规定(青政办〔2024〕38号)
11.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航青海监管局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关于青海省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青政办〔2024〕44号)
12.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青政〔2024〕52号)
1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冷湖世界级天文观测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24〕46号)
1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粮食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24〕47号)
15.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禁牧和草畜平衡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青政办〔2024〕45号)
三、市州人大及其常委会报送备案的决议、决定(12件)
1.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建议工作的决定(东人大常字〔2024〕33号)
2.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建议工作的决议(南人大字〔2023〕48号)
3.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后监督办法(试行)
4.玉树藏族自治州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办法
5.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立法协商工作办法
6.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前法律法规知识考试办法(试行)
7.《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职管理办法》(玉人发〔2024〕38号)
8.《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管理办法》(玉人发〔2024〕38号)
9.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地方性法规贯彻实施工作的决定(黄人大常发〔2024〕16号)
10.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建议工作的决定(黄人大常发〔2024〕17号)
11.《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黄人大常发〔2024〕48号)
12.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管理办法(黄人大常发〔2024〕49号)
四、市州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规章(3件)
1.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76号)
2.西宁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77号)
3.海东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海东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